全区各个体诊所、门诊部、医务室及村卫生室:
根据《重庆市新冠肺炎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医疗救治组关于加强疫情期间医疗服务管理满足群众基本就医需求的通知》(渝肺炎组医发〔2020〕33号)《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办医管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和《重庆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医疗救治组关于进一步规范疫情防控期间口腔诊疗工作的通知》(渝肺炎组医发〔2020〕40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恢复部分个体诊所、门诊部、医务室及村卫生室(以下统称复业医疗机构)执业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复业时间
2020年3月10日8∶00。
二、复业类别
除口腔诊所、口腔门诊部以外的其他个体诊所、门诊部、医务室、村卫生室;设有口腔科的其他个体诊所、门诊部、医务室,暂不恢复口腔科诊疗业务。各医疗机构发现有口腔科急诊的患者,一律引导至区人民医院或区中医院就诊。
三、复业要求
(一)全区所有复业个体诊所、门诊部、医务室、村卫生室要做好就诊人员信息登记,一律不得违规接诊或收治发热患者,凡是发现发热患者应当立即引导至区人民医院或区中医院就诊。
(二)要严格做好医患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医护人员、患者及其家属必须戴好口罩开展诊疗活动或就诊。严格执行手卫生行为规范和“一人一针一管”“一人一用一消毒”“一人一诊一室”等管理规范。
(三)要严格做好全部就诊患者的体温检测和登记。认真书写门诊日志,详细记录就诊患者的地址和联系电话。
(四)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一版)》(国卫办医函〔2020〕6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480号)要求,严格落实院感防控措施,严防交叉感染。
(五)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允许开展输液业务。
(六)要严格医疗废物、废水的规范管理和处置,将感染性、损伤性、药物性医疗废物分类储存,按时交与区医疗废物处置厂处理。
各镇乡(中心)卫生院和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加强对辖区复业医疗机构的督导检查,区卫生执法支队将进行巡查抽查,对不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的,一律作停业处理;对造成疫情扩散蔓延或交叉感染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责任追究。
开州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