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2020年3月1日0时起,在规定的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

发布日期:2020-02-19 16:57 来源:开州广播电视台

重庆市开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

重庆市开州区水利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天然水域禁渔期管理的通告


为养护和合理利用江河渔业资源,遏制资源不断衰退的趋势,确保江河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按照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天然水域禁渔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自2020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期间,天然水域实施禁渔制度,现通告如下:

一、禁渔区域。小江(别名澎溪河)干流及东河、浦里河(别名普里河)、江里河(别名南河,含桃溪河、映阳河、大海溪、芦溪河)等支流。

二、在规定的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在此期间所有捕捞渔船必须归港停靠,渔网入库,渔民上岸。违者依照《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汉丰湖国家湿地公园(镇安大桥以下,迎仙山大桥以下,调节坝以上)和澎溪河湿地市级自然保护区从事捕捞作业的,从重处罚。

三、禁止销售、收购、加工天然水域渔获物。在此期间禁止宾馆、饭店、餐厅等饮食行业,超市、农贸市场、水产品市场等销售、收购、加工天然水域渔获物。违者,依照《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禁止在禁渔期内扎巢采卵、挖沙采石。违者,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常年禁止使用电鱼、炸鱼、毒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禁止制造、销售、宣传禁用渔具。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电鱼、炸鱼、毒鱼的方法和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第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由公安机关立案追诉。

六、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重庆市开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       

重庆市开州区水利局       

2020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