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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兜底保障政策

发布日期:2020-07-07 08:00

社会救助类


一、城乡低保

1.政策依据。

(1)法律法规。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2)政策文件。《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规程》和《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规范》(渝民发﹝2016﹞80号)、《重庆市开州区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开州府办发﹝2017﹞79号)、《重庆市开州区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实施细则》(开民发﹝2017﹞180号)。

2.认定条件。持有重庆市户口的居民申请享受低保应当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家庭月人均收入(收入计算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四个方面)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是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要求。三是家庭生活水平不能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承包土地或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居民申请农村低保;原农转城居民申请城市低保。

3.执行标准。从2019年9月1日起,城市居民580元/人月,农村居民440元/人月。

4.2019年执行情况。我区现有城乡低保对象28994户57079人,全年累计发放低保金27418.72万元,低保兜底建卡贫困户10308户23722人,全年累计发放低保金10176.43万元。


二、特困人员救助

1.政策依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2.对象范围。特指原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事实无人抚养的困境儿童。

3.对象定义。

(1)原困境儿童:具有本区常住户口、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家庭儿童。具体包括:一是父母双方均失踪、服刑或重残(一、二级残疾,下同),且家庭困难的儿童。二是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服刑、失踪或重残,且家庭困难的儿童。三是父母一方失踪,另一方服刑或重残,且家庭困难的儿童。四是父母一方服刑,另一方重残,且家庭困难的儿童。

(2)特困人员: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16—60周岁之间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智力、精神、视力残疾人,且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4.供养标准:从2019年9月1日起,754元/人月。其中,特困人员中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16—60周岁之间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智力、精神、视力残疾人或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人员,还享受照料护理补贴,全护理人员300元/人月、半护理人员200元/人月。

5.2019年执行情况。现有特困救助人员12304人,其中集中供养特困人员1593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10711名。全年发放供养金11764.76万元,其中需发放照料护理补贴人员共2606人,发放护理补贴635.58万元。


三、临时救助

(一)政策依据。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开州府发〔2017〕35号)、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规程>的通知》(渝民发〔2015〕50号)。

    (二)救助对象范围。

为确保救助更精准,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和自救能力,将救助对象分为四类:

A类:特困人员、孤儿;

B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C类: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D类:其他家庭或个人。

    (三)救助标准。


(四)2018年执行情况。14368人次3500万元,救助水平2436元/人次。

    

四、民政惠民济困保险

(一)政策依据。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实施“民政惠民济困保”项目的通知》(渝民〔2017〕195号)。

(二)参保对象及标准。

“民政惠民济困保”参保对象为全市纳入民政救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全市部分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4类,参保对象有交叉重叠的,不重复参保。已参保扶贫部门“精准扶贫保”的,不再参保“民政惠民济困保”。

“民政惠民济困保”参保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由市民政局统一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购买。

(三)2019年执行情况。2019年累计投保5.6万人,其中理赔4120人次643万元。


养老服务类


    五、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

(一)政策依据。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重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5〕71号)。

(二)补贴对象。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年满60周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具体包括: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失能老年人和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的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不含前述失能老年人)。

(三)补贴标准。200元/人/月。

(四)办理程序。1.本人或委托代理人申请;2.乡镇(街道)审核和公示;3.区民政局审批。

(五)2019年执行情况。目前全区享受高龄失能养老补贴5816人。2019年发放高龄失能老人65071人次,发放养老补贴1301.4万元。

    

六、高龄津贴

(一)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开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县老龄事业“十五”发展规划>及其主要目标责任的通知》(开县府发〔2002〕84号);开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提高政府高龄补贴和营养补助标准的通知》(开老办发〔2012〕9号)。

(二)对象范围。开州籍90-99周岁老人。

(三)执行标准。100元/人/月。

(四)办理程序。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村(社区)或乡镇(街道)民政办提供递交材料当月户口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近期1寸彩色照片。2.乡镇(街道)民政办对材料核实盖章后于每年5月和11月将所有材料送区民政局审查。3.民政局审定后函告财政局,由财政局拨款到乡镇(街道)进行发放。

(五)2019年执行情况。2019年全区享受90-99岁以上高龄津贴的7031人次,发放资金410.98万元。


七、营养津贴

(一)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开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县老龄事业“十五”发展规划>及其主要目标责任的通知》(开县府发〔2002〕84号);开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提高政府高龄补贴和营养补助标准的通知》(开老办发〔2012〕9号)。

(二)对象范围。开州籍100岁及以上老人。

(三)执行标准。300元/人/月。

(四)办理程序。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村(社区)或乡镇(街道)民政办提供递交材料当月户口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近期1寸彩色照片。2.乡镇(街道)民政办对材料核实盖章后于每年5月和11月将所有材料送区民政局审查。3.民政局审定后由民政局财务室拨款到乡镇(街道)进行发放。

(五)2019年执行情况。2019年,全区享受百岁老人营养津贴的104人次,发放资金15.97万元。


儿童福利类


八、孤儿基本生活费

(一)政策依据。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的通知》(渝民发〔2010〕184号)、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2019﹞70号)。

(二)发放对象。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父母双亡或失踪,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孤儿。

(三)发放标准。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1404元/人月,社会散居孤儿1204元/人月。

(四)2019年执行情况。2018年为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313万元。 


九、孤儿福彩助学

(一)政策依据。重庆市民政局转发民政部《“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民〔2019〕71号)

(二)发放对象。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专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或博士研究生。

(三)发放标准和方式。每人每学年1万元,按月发放。

(四)2019年执行情况。2019年孤儿福彩助学24名,10—12月已发放助学金5.76万元。 


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一)政策依据。市民政局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渝民发〔2019〕18号)

(二)发放对象。指具有开州区户籍,且父母因下列情形无法履行监护抚养职责的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全日制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参照执行。

1.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

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

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和智力残疾;重病是指患有重庆市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抚养的;失联是指失去联系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查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是指被法院宣判且正在监狱服刑6个月以上;强制隔离戒毒是指在戒毒场所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在6个月以上;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被逮捕、刑事拘留在押,法院尚未判决刑期,且拘押期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三)发放标准。2020年补贴标准为1204元/月•人,符合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条件且有意愿的,其补贴标准为1404元/月•人。

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含照料护理补贴)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儿童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在享受低保或特困救助供养待遇之后根据人均救助水平进行重新计算,补差发放。

(四)执行时间: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一、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一)政策依据。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开州府发〔2016〕24号)、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开州府办发〔2017〕38号)、中共重庆市开州区委办公室、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困境儿童、留守儿童救助关爱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开州委办〔2017〕92号)。

(二)认定条件。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

(三)关爱保护内容。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各项权益。着重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面临的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户籍、失学辍学、重病重残等现实问题,开展“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确保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主要任务:落实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监护责任(督促完善“两单两书”)、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强制报告责任主体要按照“边排查、边发现、边报告”的原则,随时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重点对象有关情况)、落实临时监护责任、落实控辍保学责任、落实户口登记责任(依法为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登记常住户口,逐一建档)、依法打击遗弃行为。


 十二、困境儿童关爱保障

(一)政策依据。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开州府发〔2016〕24号)、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开州府办发〔2017〕38号)、中共重庆市开州区委办公室、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困境儿童、留守儿童救助关爱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开州委办〔2017〕92号)。

困境儿童: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社会事务类


    十三、重度残疾人生活、护理补贴

(一)政策依据。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重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5〕71号)和《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重庆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19﹞4号)。

(二)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补贴标准:70元/人月。

(三)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具有重庆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一级、二级残疾人。补贴标准:一级残疾80元/人月;二级残疾70元/人月。

(四)办理程序。(1)本人或委托代理人申请;(2)乡镇(街道)初审和公示;(3)残联审核;(4)区民政局审批。

(五)2019年执行情况。现享受残疾“两项补贴”21304人,其中享受贫困残疾生活补贴11653人,重度残疾护理补贴15766人。(一级5395人、二级10371人)。全年发放“两项补贴”资金共2268.359万元,其中贫困残疾生活补贴900.828万元。重度残疾护理补贴1367.531万元(一级518.368万元、二级849.163万元)。


    十四、惠民殡葬

    (一)免除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

    1.政策依据。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的通知》(渝民发〔2009〕134号)、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0〕2号)。

    2.认定条件。具有我区常住户籍、死亡后实行火葬的特困人员和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1)补助对象死亡后,经办人须持死者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证明材料,填写《重庆市困难群众丧葬补贴申请表》,按要求向殡仪馆提供相关证件;(2)补助事宜由殡仪馆办理。

    3.执行标准。(1)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2)三天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费;(3)遗体接运专用尸袋费;(4)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5)一个价值200元以内的骨灰盒。

    4.2019年执行情况。共减免火化困难群众157具,减免服务费用23.55万元。

    (二)免除人体器官捐献人基本丧葬费

    1.政策依据。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免除人体器官捐献人基本丧葬费用的通知》(渝民发〔2016〕161号)。

    2.认定条件。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自愿、无偿捐献人体器官、角膜的捐献人。(1)捐献人丧事承办人凭医疗卫生机构及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含检察、审判机关出具的死亡鉴定书)和市红十字会出具的人体器官、角膜捐献证明向当地殡仪馆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丧事承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捐献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殡仪馆对申请人申请事项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按照免除基本丧葬服务项目,在1500元以内直接办理免费事宜,超出1500元限额的,其超出部分由丧事承办人自行承担。

    3.执行标准。(1)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2)三天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费;(3)遗体接运专用尸袋费;(4)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5)一个价值200元以内的骨灰盒。

    (三)困难群众节地生态安葬补贴

    1.政策依据。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困难群众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8〕40号)。

    2.认定条件。具有我区常住户籍的孤儿、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和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死亡后实行火葬的其骨灰(属土葬改革区的死亡后其遗体)在本区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选择节地生态安葬的。(1)安葬事宜代办人在公布范围内的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为死者选定节地生态葬墓位(格位),签定购墓合同、缴纳全部款项,安葬骨灰或遗体。(2)代办人在死者骨灰安葬后30日内,向死者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办提出申请,填写《重庆市困难群众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代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死者户籍注销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死者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死者安葬证(原件及复印件);重庆市墓位使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采用在原有墓穴增加家庭成员骨灰,实行家庭成员合葬的,提供家庭成员合葬补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银行卡或单位银行账号复印件。

    3.执行标准。每位补贴对象可享受节地生态安葬补贴3000元。

    (四)文明治丧奖励补助

    1.政策依据。重庆市开州区民政局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开州区文明治丧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开州民发〔2019〕80号)。

    2.认定条件。(1)四类人员到合法治丧点治丧的,凭相关证件由治丧点直接减免三天场地费;(2)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到合法治丧场所治丧的,丧事承办人(指死者的直系亲属或家属委托人)向死者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开州区文明治丧奖励补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丧事承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死者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一份,村(社区)受理申请时,核对无误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交送属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并签署意见,报送区民政局予以审核。各治丧服务点凭丧事承办人提交的《申请表》,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和补助内容,在结算丧事费用时直接予以免除奖励补助部分,超出文明治丧奖励补助服务项目范围和费用标准的,由丧家自行承担。

    3.执行标准。(1)特困人员、城乡孤儿、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等四类人员到合法治丧点治丧的,由治丧点减免三天场地费;(2)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到合法治丧场所治丧的,区政府一次性补助600元。


    十五、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一)政策依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8〕53号)。

(二)对象范围。因自身无力解决住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特困人员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三)救助内容。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3.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4.帮助与其亲属或所在单位联系;5.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四)运行情况。2019年全区累计救助流浪乞讨对象508人次1230人天次,救助未成年人55人次,护送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人员返乡207人次,寻亲成功6例(近三年累计寻亲成功39例),对18名滞留人员开展了托养照顾和医疗救治,对312名困境未成年人实施了关爱和保护。


    十六、社会组织

(一)政策依据。

1.法律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2.政策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46号)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委办发〔2017〕21号)。

(二)成立登记条件。

1.社会团体。一是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二是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是有固定的住所;四是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是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六是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民办非企业单位。一是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是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是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是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是有必要的场所。

(三)2019年登记情况。截止2019年底,全区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共537个,其中:社会团体263个,主要为农业及农村发展类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274个,主要为民办教育。


    十七、内地婚姻登记

(一)内地结婚登记

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2003年第387号)、《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

2.申请条件。

(1)一方当事人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开州区的内地居民;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8)当事人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户口簿。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3.禁止性规定。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双方自愿的;

(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4.提供申请材料。

(1)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2)再婚者另需提交离婚证或法院生效司法文书或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4)军人另需提交《军官证》或《文职干部证》、《学员证》、《士兵证》等军人身份证件以及所在单位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可以不提供户口簿。(本条适用军婚)。

(二)内地离婚登记

1.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2003年第387号)、《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

2.申请条件

(1)一方当事人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开州区;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或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

(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当事人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户口簿。现役军人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3.禁止性规定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4.提供申请材料

(1)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或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书中应当载明双方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当事人自行提供,限当场签署);

(4)离 婚 登 记 询 问 笔 录(婚姻登记处提供,限当场询问和记录);

(5)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6)军人另需提交《军官证》或《文职干部证》、《学员证》、《士兵证》等军人身份证件以及所在单位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军人可以不提供户口簿。(本条适用军婚)。


十八、内地收养登记

(一)收养登记。

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 )、民政部《收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08〕118号)、国家五部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

2.申请条件。

(1)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①丧失父母的孤儿;

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①孤儿的监护人;

②社会福利机构;

③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无子女;

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③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④年满三十周岁;

⑤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⑥有配偶的收养人,须夫妻共同收养。

3.禁止性规定。

(1)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2)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院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3)2009年4月1日之后,禁止公民私自收养弃婴和儿童。公民捡拾弃婴的,一律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

(二)解除收养登记

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收养登记工作规范》、《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

2.申请条件。

(1)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3)收养人、送养人自愿解除收养关系并达成协议,征得年满10周岁的被收养人同意;

(4)持有收养登记机关颁发的收养登记证。经公证机构公证确立收养关系的,应当持有公证书;

(5)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除外;

(6)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持有身份证件、户口簿;

(7)送养人是社会福利机构的,要提交社会福利机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8)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无需送养人参与。

3.禁止性规定。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